1. 定義
1.1「機管局」、「我們」、「我們的」指機場管理局,亦即憑借香港法例第483章《機場管理局條例》有效存在的法人團體。「賬戶」指根據本計劃條款與細則注冊的香港國際機場天際商匯會員賬戶。
1.2「賬戶」指根據本計劃條款與細則注冊的香港國際機場天際商匯會員賬戶。
1.3「活動」指由機管局在香港國際機場天際商匯下或與香港國際機場合作夥伴共同舉辦的測驗、研討會、培訓、問卷調查、社交媒體分享、推廣活動及其他互動項目
1.4「內容」指平台上所有信息、數據、文字、圖形、照片、視頻、文件、電子材料及其他資料,包括但不限於: (a)平台中的培訓內容、有關香港國際機場設施、服務、運營及流程的測驗、旅遊政策更新等; (b)資源下載頁的照片、影片、電子通訊、宣傳單張等資料。
1.5「會員」或「您」指注冊成爲香港國際機場天際商匯會員並使用本平台的任何個人。
1.6「平台」指本計劃運作所使用之香港國際機場天際商匯網站入口平台。
1.7「本計劃」或「香港國際機場天際商匯」指由機場管理局擁有及管理、並根據本條款與細則(可由機場管理局不時修訂)運營的商務對商務 (B2B)旅遊行業計劃。
1.8「獎勵」指由機管局爲會員提供的任何獎品,包括商品、代金券、電子獎品、體驗及其他指定物品。「積分」指會員根據本條款與細則於計劃中獲得的積分。
2.香港國際機場天際商匯會員資格
2.1. 會員注冊與資格
2.1.1. 要加入香港國際機場天際商匯計劃,您必須在注冊過程中提供您的商務聯系信息。提交信息後,您將收到一次性密碼(OTP)以驗證您的電子郵箱。驗證成功後,須提供進一步信息以創建賬戶。您的會員資格自注冊成功後持續有效,直至被終止。
2.1.2. 會員資格僅限於旅遊相關公司參與者,包括但不限於旅行社、旅遊運營商、航空公司、企業差旅管理人員、目的地管理公司及其他行業合作夥伴。機場管理局有權自行決定批准或拒絕任何注冊申請。
2.1.3. 注冊賬戶並使用平台即表示您已閱讀並同意受本條款與細則約束。如您不同意本條款與細則,請立即停止使用賬戶或平台。若您違反本條款與細則,機場管理局有權隨時停用或終止您的賬戶。
注冊賬戶時,您同意並確認: 1. 您須向我們提供准確、完整及最新的注冊信息; 2. 您授權我們假定任何使用您賬戶登錄名及密碼的人均爲您本人。
2.1.4. 會員因傳送個人信息而引致的任何損失,均由會員自行承擔。若會員使用公共電腦或設備,應確保在完成使用平台後登出賬戶。
2.1.5. 您確認並承認,您使用賬戶不得違反對您有約束力的任何法律、法規、判決、許可、政策或指令。
2.1.6. 會員可在經機管局批准的情況下終止賬戶。機管局有權自行決定拒絕賬戶注冊及停用或終止會員賬戶,無需事先通知。賬戶終止後,所有未用積分及未領取獎勵將自動作廢,會員將無法繼續使用。
3.積分獲取與登記
3.1. 積分獲取
3.1.1. 會員可通過參與下列活動賺取獎勵積分: · 完成賬戶注冊 · 邀請同行注冊賬戶或通過會員邀請注冊賬戶 · 完成平台上的線上測驗 · 參加由機場管理局主辦、與香港國際機場共同舉辦或合作舉辦,並被機場管理局指定爲符合積分計劃的線上或線下研討會、活動。 · 在指定社交媒體平台分享機場管理局提供的推廣內容 · 加入香港國際機場天際商匯指定社交媒體群組 · 參與其他由機場管理局公布的互動任務
3.1.2. 會員獲得的積分將根據機場管理局制定的規則記入賬戶。
3.1.3. 各類活動及相應積分數量以平台公布爲准,機場管理局有權隨時調整、暫停或修訂,恕不另行通知。
3.2. 積分登記
3.2.1. 自動積分:部分活動完成後將自動獲得獎勵積分,包括但不限於: · 成功注冊會員賬戶 · 推薦合資格行業夥伴注冊 · 被會員邀請完成注冊 · 完成指定線上測驗 相關積分將在合理處理時間內計入會員賬戶。
3.2.2. 會員提交積分登記 需人工審核的活動,會員須通過平台提交積分登記申請。包括但不限於: · 參加由機場管理局主辦、與香港國際機場共同舉辦或合作舉辦,並被機場管理局指定爲符合積分計劃的線上或線下研討會、活動。 · 在指定社交媒體平台分享機場管理局提供的推廣內容 · 加入香港國際機場天際商匯指定社交媒體群組 · 參與其他由機場管理局公布的互動任務 會員須按要求上傳證明材料,如出席證明、活動確認、活動照片、截圖、證書或其他被機場管理局認可的材料。機場管理局有權在必要時要求補充資料。 提交登記後,機場管理局將在自提交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處理。審核通過後,相應積分將記入會員賬戶。 機場管理局對任何積分登記申請的接受、拒絕或調整擁有最終決定權。對於申請資料不完整、無法辨認、重複、無法核實或與活動規則不符的,機場管理局有權拒絕。
3.3. 獎勵兌換
3.3.1. 所有積分均無現金價值,僅可按照本條款與細則獲取、登記及使用。任何其他用途(包括但不限於出售、交易、轉讓或兌換)將導致相關積分作廢、獎勵取消及/或立即終止會員資格或賬戶,並不影響機場管理局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或補救措施。
3.3.2. 會員可使用積分兌換平台兌換由機場管理局不時更新的獎品,包括商品、代金券、電子獎品、體驗及其他指定獎品。各項獎勵及所需積分、可用性及物品描述均可能隨時變更,恕不另行通知。
3.3.3. 每項獎勵可能附加機場管理局及/或相關供應商、商戶、服務提供者的條款與細則。會員兌換獎勵即表示同意遵守相關條款。機場管理局不對第三方供應商/服務商提供獎勵的使用、可用性、質量、履約或表現承擔任何責任。所有與第三方獎勵相關的查詢及爭議,須由會員與相關供應商/服務商直接處理。
4.內容使用
4.1 平台所載內容僅供一般參考、培訓及知識提升,並不構成官方操作指引、法律或法規建議。
4.2 機場管理局致力確保內容發布時的准確性,惟與機場運營、航空公司流程、旅遊政策等相關信息可能隨時變更。機場管理局不保證內容的完整性、時效性或准確性,亦不爲會員因依賴內容作出的任何決定或行動承擔責任。
4.3 平台內容的訪問及下載僅限注冊會員,且僅供會員內部使用、內部培訓及自學。
4.4 未經機場管理局事先書面同意,會員不得將內容用於香港國際機場天際商匯計劃以外的任何商業、培訓或推廣目的,包括複制、修改、分發或出版。
5.保護個人資料
機場管理局致力於保障所有個人資料的私隱。我們在收集、使用、保留、轉移及查閱個人資料方面的政策及做法,均符合《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詳情請參閱我們的私隱政策。
6.法律責任限制
6.1 機場管理局有絕對酌情權聘用代理、承包商或其他服務商管理及/或執行平台及本計劃。在法律允許範圍內,機場管理局不對任何會員或他人因上述代理、承包商或服務商的作爲、疏忽或失職而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6.2 機場管理局對因您訪問和使用賬戶及/或平台、或因賬戶及/或平台(包括但不限於因病毒或惡意代碼引致的數據或系統安全問題、傳輸錯誤、系統升級、用戶端技術故障等)所導致的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費用、責任、補償,概不負責,不論是否因機場管理局、其職員、雇員、代理或承包商的疏忽所致。
7.彌償
您同意就因您的行爲、疏忽、違約,包括但不限於侵犯第三方知識産權或其他權利、未經授權訪問/使用賬戶或平台、泄露/使用認證方式、未遵守本條款與細則、由此引起的任何稅項責任(不包括機場管理局就其收入應繳納的稅款)等而導致機場管理局、其職員、雇員、代理或承包商遭受的所有損失、費用(包括法律費用)、責任,向機場管理局及相關方作出賠償並使之免受損害。
8.知識産權
8.1 未經機場管理局事先書面同意,禁止以任何形式使用賬戶及平台上的資料,包括修改、分發、重發或轉載。
8.2 您不得修改、複制、出租、分發、銷售、創作衍生作品、框架、下載、展示、傳輸、分發或以任何形式複制平台或內容(無論全部或部分),除非已獲得機場管理局事先書面同意。
8.3 您承認並同意,平台及內容的所有權、權益及知識産權均歸機場管理局或其第三方授權人專有。除第4條下的有限用途外,您對平台及內容不享有任何權利、所有權或利益。
8.4 本條所稱「知識産權」包括所有現有及未來産生的知識産權及工業産權,包括專利、商標、服務標志、注冊設計、域名、商業名稱、著作權、數據庫權利、專有技術、設計及發明權利,以及任何類似權利,無論在全球任何地區,且無論是否注冊。
9.豁免與可分割性
9.1 如機管局未有運用及延遲運用本條款及細則訂明的任何權利或補償,並不表示機管局豁免該權利或補償;如機管局運用任何單一或部分權利或補償,亦不阻礙其以其他方式或進一步運用該權利或補償,或阻礙其運用任何其他權利或補償。
9.2 若任何條款被有管轄權的法院或仲裁機構判定爲無效、非法或不可執行,該條款應被分割,其余條款仍然完全有效。
10.一般條款
10.1 機場管理局有權隨時修訂本條款與細則,恕不另行通知。如有爭議,以機場管理局最終裁決爲准。
10.2 本條款與細則如有繁體中文及/或簡體中文及/或其他語言版本,僅供參考。如該等譯本與英文版本有歧義,概以英文版本爲准。
10.3 機場管理局保留隨時終止、暫停或更改平台的權利,擁有最終決定權。
10.4 未經機場管理局事先書面同意,您不得轉讓或轉移本條款與細則項下的權利或義務或其中任何部分、權益或份額。
10.5 本會員平台是按「現況」基礎提供,機管局不會對會員平台作出任何形式的陳述或保證,並對所有該類陳述或保證免責。此外,機管局對於會員平台上或透過會員平台提供的所有數據及內容的准備性、完整性、可靠性、及時性、有否侵權、所用名稱或其是否符合任何目的等,亦不會作出任何陳述或保證。該等數據及內容或含有不准確事實、技術錯誤或輸入錯誤。於法律容許的最大範圍內,機管局獲明確免除因該等不准確或錯誤的信息及內容所引致的一切法律責任。
10.6 本條款及細則受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法律規管,妳與機管局均同意接受香港法院的獨有司法管轄權管轄。